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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被告人辩护权也是公平正义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12/22 10:17:57

所谓辩护权,主要指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量刑等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被告人有委托律师为其“说话”的权利。即便在普通人眼中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人,也有权委托律师为其辩护。这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确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重要举措。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公诉方即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是互相对立的双方。公诉方的职责是将被告人送上法庭并提供其有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则会极力为被告人开脱,发表罪轻或无罪的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为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辩护权,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做了专门规定。其中,被告人系盲、聋、哑人,或者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有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这主要在于,此类案件要么是被告人自行辩护能力不足,要么关乎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性命等最根本利益,司法机关必须保障其充分行使辩护权。

  

实践中,即便被告人当庭拒绝律师辩护,或者辩护律师以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退庭,导致被告人实际上没有辩护律师为其辩护,法院也不应径行开庭,而应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辩护律师。

  

当然,现实中,不排除有被告人或辩护人故意借此“耍无赖”或“耍聪明”,不断地以拒绝辩护律师或退庭为由拖延审理。对此,司法机关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任由其牵着鼻子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辩护人拒绝辩护的,应当准许,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参加辩护。对于必须有律师参与辩护的特殊案件,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即第一次庭审时,在辩护权方面,法庭应给予被告人或辩护人一定缓和时间,允许其“合理拖延”或有其他对策。

  

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对多次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辩护者,或以退出法庭导致被告人丧失辩护权者,被告人必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接受指派的辩护律师。简而言之,尊重被告人辩护权,确保其在面对强大的公诉机关时获得应有的、适当的辩护,是充分查明事实,减少冤假错案的必要措施。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让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都感受到制度对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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