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卓成进出口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粤1972破1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了东莞市卓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东莞市卓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经公开摇珠选定的破产管理人为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北楼3505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持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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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