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药公司申请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裁定受理。现特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院已指定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为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并已制定《决定书》交付给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 二、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等情况,并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2、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 4、债权申报书; 5、申报债权的证据(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三、对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四、辽宁国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8月28日9时,在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七法庭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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