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肇庆市广银金银制品厂的申请于2016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肇庆市广银金银制品厂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4月1日指定肇庆市财联企业清算有限公司担任肇庆市广银金银制品厂破产管理人。肇庆市广银金银制品厂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5月25日前,向肇庆市广银金银制品厂的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肇庆市财联企业清算有限公司(肇庆市鼎湖区新城五十五区);联系电话:13802499766(李柏林))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去你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肇庆市广银金银制品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肇庆市广银金银制品厂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报价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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