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正德: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会与被告姜正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起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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