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建明: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郦明文与被执行人丁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丁建明所有的位于北京路778号7幢1单元3层303号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李伟以被查封房屋系其购买所得,在办理房产证期间被法院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受理后,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11执2247号案件执行异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