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杨士朴与被告赵琼及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汾湖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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