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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4/4 16:25:46

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选定厦门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41层;邮政编码:361004;联系人:郑娇娇、洪德贤;联系电话:05925881272、15980773643)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再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厦门鑫东源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5月11日9时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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