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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3/28 13:29:55

本院根据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8日裁定受理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选定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担任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4月23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9楼;邮政编码:361001;联系人:郑燕婷、陈翰;联系电话:18805926678、13003943913)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再要求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新港华(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4月25日9时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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