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破字第2-8号 2014年4月24日,本院根据天津市汽车缸垫厂的申请,裁定受理天津市汽车缸垫厂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16年10月14日,本案发生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00320元。所发生费用除由债务人企业接收的836.71元人民币以外全部由天津百利机械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垫付,已无可供债务人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天津市汽车缸垫厂破产案,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法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7日裁定终结天津市汽车缸垫厂破产清算程序。 特此公告
2017年3月7日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