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卫杰:
本院执行的任恩华与徐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206执1102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评估报告等材料。任恩华申请对被执行人徐卫杰名下坐落于堰桥街道友谊街311-302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处 理。现对涉及上述房屋权益的所有利害关系人进行告知,相关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房地产估价报告等相关文书,并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来院主张权利,否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惠民初字第0085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上述所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