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泉水、徐协东:
本院受理原告熊术奎诉谭泉水、徐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内容:1、要求被告谭泉水、徐协东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70000元;2、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的利息44650元及支付自2016年11月3日起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3、两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通知书、举证须知、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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