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2日,本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经本院查明认为: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江苏辰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管理人员混同、财务混同、资金使用混同、部分资产及经营场所混同等情况,该四个企业已经丧失法人人格的独立性,符合法人人格混同的构成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裁定: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线材有限公司、江苏辰龙科技有限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