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权人苏州明远重工有限公司、梁伟健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昆山明远特钢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2月8日指定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为昆山明远特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昆山明远特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5月10日前,向昆山明远特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通讯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腾飞新苏工业坊B幢301室,邮政编码:215000,联系人:徐璐,联系电话:1889657102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昆山明远特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昆山明远特钢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14时在昆山花桥国际博览中心B厅二楼VIP209室(地址: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59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