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9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根据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3月20日指定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担任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管理人。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子山西路79号南首路西金鲁班大酒店一楼B102房间;邮政编码:250001,联系电话:18006449273)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济南高新华能气动液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路6号学府大酒店三楼会议中心明德堂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