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莉:
本院受理程志刚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048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程志刚与被告贾莉离婚。
二、儿子程东来(2010年7月5日生)由原告程志刚抚养,抚养费自己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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