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申请无锡市华通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苏0206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对无锡市华通铜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告以下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本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为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正卓恒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 三、无锡市华通铜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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