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2月4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天津市中环天虹微电机有限公司申请债务人天津市微电机公司第三微电机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天津市中天有限责任清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10号梧桐大厦11层,邮编:300060,电话:022-23344833)。有关天津市微电机公司第三微电机厂的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十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31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个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