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哲磊:
原告范微星与被告赵哲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203民初11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哲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范微星借款本金21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