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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彬与康艳杰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3/15 13:20:22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彬与康艳杰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2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经委托天津蓝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康艳杰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九经路祥云名苑1-1-901号房屋进行评估,该公司出具津蓝房地评字【2016】第094号评估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617.03万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你们若对该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同意该评估结果。届时,本院将裁定拍卖上述房产,若你们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本案债务,即可及时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们承担。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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