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生:
本院受理原告贾云柱诉被告王洪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至本院要求:1、判令王洪生履行2008年11月4日签订的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小区10号楼23层3号《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将非本房屋所有权人的户口全部迁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与本房屋有关的户口迁出事宜的违约赔偿20万元。现依法向被告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给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于答辩期满后次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奥运村法庭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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