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贵州省化学工业供销公司的申请已于2017年2月17日裁定受理贵州省化学工业供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2月17日指定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为贵州省化学工业供销公司的管理人。贵州省化学工业供销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首次刊登之日起30日内,向贵州省化学工业供销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世纪金源国际财富中心A栋14层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及电话:刘锋,13595044641)申报债权,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贵州省化学工业供销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由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代为接收并登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为2017年6月9日上午9:30,地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