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联:
本院受理原告肖小诉被告黎建联、吴祜宏、秦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俩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黎建联、吴祜宏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0.7万元(利息暂从2016年11月22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并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合计人民币35.7万元;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由被告黎建联、吴祜宏承担;3、被告秦宗健对上述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1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