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珍:
吴洪斌申请执行张秀珍、李恒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宾民商初字第7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秀珍、李恒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申请人吴洪斌申请,依法评估被执行人张秀珍所有的坐落于宾县宾州镇红旗新区B栋5单元1号房屋。本院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上述财产的市场价值为291,500.00元。因张秀珍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你送达上述评估结果。如张秀珍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张秀珍同意上述评估结果,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物品。张秀珍可以向本院了解有关拍卖事宜,若张秀仍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本院将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张秀珍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