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应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
1、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4月9日签署的《租赁合同》已于2016年8月13日解除;
2、被告支付拖欠租金32666元及利息572元(以3266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4月9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2016年8月31日);
3、被告支付违约金103330元:
4、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支出6000元: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杏林法庭第三审判庭(302)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