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文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称,2014年1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无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依法负担。提出答辫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