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亮:本院受理原告周勇与被告卢贤金、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0781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限被告卢贤金、李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勇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周勇承担2150元,被告卢贤金、李亮承担2150元,保全费1270元,由被告卢贤金、李亮承担,公告费750元,由被告李亮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