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磊、陆舒:申请执行人潘曾文申请执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鄂0102执20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2016)鄂0102执20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葛磊、陆舒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041,420元,(2016)鄂0102执20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陆舒名下登记车牌号为鄂A3KKX68揽胜极光牌车辆一辆。责令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8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定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