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广东省肇庆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5月4日裁定受理广东省肇庆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9月28日指定肇庆市财联企业清算有限公司为广东省肇庆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管理人。广东省肇庆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3月21日前,向广东省肇庆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工农北路9号第一幢三楼;邮政编码:526040;联系人:王兴旺,联系电话:1382757883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程序行使权利。广东省肇庆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省肇庆市物资集团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5 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有权参加或委托其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