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破108号 本院根据中粮屯河(北京)营销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0日裁定受理深圳穗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为深圳穗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穗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4月1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712室;邮政编码:518000;联系人:唐稳、胡环宇;联系电话:0755-83204845;传真:0755-8316863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穗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穗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4月10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需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2017年1月16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