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艳芳:本院受理原告杨宏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宏文诉与你离婚,并要求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庙湾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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