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久超(公民身份号码532131198010170911):本院受理(2016)浙0483民初5699号原告颜春梅诉被告毛久超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于本院崇福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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