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冰:本院受理原告邹作养被告张晓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4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6%计算);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法院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28日8时3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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