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破字第50-2号 2015年9月2日,本院根据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深圳市亚泰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协和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理查明,本案共有2位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本院裁定确认债权总额为人民币8,052,526.66元,为普通破产债权。因亚泰协和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到亚泰协和公司可用于清偿的财产,但经调查发现亚泰协和公司可能存在发起人出资不实,拟通过提起诉讼追缴出资。因亚泰协和公司无财产可供支付诉讼费,管理人将此情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征询债权人是否愿意垫付诉讼费用,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诉讼费。本院认为,亚泰协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管理人虽发现财产线索,但因无债权人愿意垫付费用无法提起诉讼进行追收,破产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亚泰协和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裁定宣告深圳市亚泰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2017年1月11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