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文武:本院立案执行的(2017)湘1230执5号申请执行人禹希好与被执行人邓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及本院移送执行的(2016)湘1230执他2号被执行人邓文武交纳诉讼费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湘1230执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扣划)裁定书、(2016)湘1230执他2号执行通知书、执行(扣划)裁定书本及其他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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