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松国: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根据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阴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济南福鑫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并指定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担任济南福鑫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
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
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
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
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
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
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3月3日上午9
时30分在本院大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