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债务人上海丸兴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2月23日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
理人。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
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逾期申报的,将影响破产财产对该债权的分配。破产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立即向该破产管理人
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权申报地点在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一期(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该地址也是该公司破产管理
人处理事务的地点。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30时在上海市龙漕路128号第十五法庭召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