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张郭庄分理处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卢沟桥支行张郭庄分理处请求判令:被告偿还逾期本金499900元及息费797440.59元,合计1297340.59元;以及至给付之日上述
款项所产生的息费及滞纳金;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
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 9时在本院第3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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