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帕里科技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一张丢失[号码3130005138630277,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出票
人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5月23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11月23日,收款人青岛双星轮胎工业有限公司,后背书转让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后背书转让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天津分院,后背书转让天津帕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