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了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青岛市清
算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管
理人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112号<宁夏路与连云港路北40米青岛集体联社院内>;联系电话:0532-85821506、17660955886),
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造
船厂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4月11日9时30分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4审判庭召
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
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