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元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0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一、被告杨光建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元强货款357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分段计算,其中以15000元为本金基
数,从2016年2月8日计算到2016年5月31日止;以357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到本判决生效时止);二、驳回原告
张元强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2元,由被告杨光建负担(此款原告张元强已预交,被告杨光建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
原告张元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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