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炀: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豪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0民初2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一、被告陈开炀从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陈豪生活费500元至陈豪独立生活时止,并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一半(凭正式发
票);二、驳回原告陈豪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开炀负担(此款原告陈豪已预交,被告陈开炀在履行前述
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陈豪)。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