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维芳与被告颜荣源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陈维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 颜荣源立即停止侵犯陈维芳名誉权的行为;2.颜荣源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为934****1267的抖音App和微博用户 78****9377 中发布视频向陈维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陈维芳的名誉(具体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发布后至少在一个月不得删除);3. 颜荣源赔偿陈维芳精神损失费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 年间,陈维芳购买址于福建省石狮市某小区房产,与在该区域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颜荣源因房产中介服务费用支付问题发生纠纷。2016年12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8日,陈维芳分别向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报警称,所购买并居住的房屋设施被损毁。2018年2月10日,颜荣源向石狮市公安局灵秀派出所报警称在案涉房产与他人“发生纠纷”,经该所核实“现场未发生打架”。2018年2月13日,颜荣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用户7811659377的微博平台发布秒拍视频一段,秒拍视频时长为1分29秒,拍摄内容为陈维芳家人。2022年12月30日,颜荣源在其实名注册的微博用户78****9377的微博平台发布陈维芳本人图片一张和秒拍视频一段,配有“晋江人陈维芳买房介绍费不付,还打人、报警也无法解决。”的文字说明,话题显示为“#买房##买房##搞笑视频#”;微博内容没有评论、没有转发,没有获赞。2023年2月23日和2023年2月28日,颜荣源分别在其实名注册的抖音号为93438321267的抖音App发布1个视频,抖音号取名为“介绍费不付”;话题为“@陈维芳中介费不付#合法维护权益#质量第一诚信为本”“中介费不付”“合法维护权益”;地址显示为“大仑村”。其中,2023年2月28日发布的视频,获赞数量为39个,评论数量为13条,收藏数量为6次,转发次数为7次;2023年2月23日发布的视频,获赞数量为164个,评论数量为73条,收藏数量为19次,转发次数为139次。2023年3月5日,陈维芳的弟弟陈某幸,在见证人蔡某茂、蔡某进及其本人见证下,“代表”陈维芳与颜荣源签订《调解书》,约定“关于陈维芳和颜荣源中介费前期已付10000元现在付7000元合计17000元已付清楚。双方关于前期发在抖音和微信的信息应删除,日后双方保证不可再产生任何异议,日后所有的事情从此了断。”为此,陈维芳的弟弟陈某幸先后支付颜荣源17000元。2023年3月10日,陈维芳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颜荣源在微博平台和抖音平台上发布载有图片、视频、语音信息的行为已经明显侵害了陈维芳的名誉。颜荣源在主观上具有明显侵害陈维芳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利用发布的微博、抖音传播图片、视频、文字直接言论侮辱陈维芳的行为,因微博博文、抖音视频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可见,信息被接收后必然会导致他人对陈维芳的名誉评价降低。因此,颜荣源侵犯了陈维芳的合法权益,导致陈维芳的名誉受到一定损害,其行为已经侵害了陈维芳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原告陈维芳请求颜荣源停止侵权行为,鉴于颜荣源在微博平台和抖音平台上发布载有图片、视频、语音信息已经在陈维芳起诉前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陈维芳主张停止侵害,缺乏必要性,本院不予支持。陈维芳请求颜荣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予以支持。颜荣源的侵权行为对陈维芳的名誉损害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客观上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等,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为5000元。
据此,本院依法作出(2023)闽058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颜荣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博平台(其实名注册的微博账号78****9377)和抖音平台(其实名注册的抖音号934****1267)上就其发布侵权网络信息的侵权行为,以发布向陈维芳赔礼道歉的声明文章(声明文章的内容须先为陈维芳澄清事实并事先由本院审核确定,发布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且不得设置任何屏蔽措施)的方式,向陈维芳赔礼道歉,为陈维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颜荣源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本院将在《石狮日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颜荣源负担。
二、颜荣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维芳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三、驳回陈维芳其他的诉讼请求。颜荣源不服本院判决,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根据颜荣源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与情节、影响范围,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及案件实际情况,认定颜荣源应向陈维芳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维持。遂作出(2023)闽05民终4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颜荣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陈维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依生效判决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上。
石狮市人民法院
202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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