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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9/15 11:36:13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法定代表人吕青,检察长。

被告邹东友,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4122346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冰糖幼儿园附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铁场镇均厚村委会上村村69号); 

被告邹东平,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5091346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租住广东省惠州市仲恺下罗路QQ公寓307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铁场镇均厚村委会上村村95号)。 

被告邱文聪,男,1989年1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901045178,汉族,中专文化,惠州市志航广告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冰糖幼儿园附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龙母镇花井村委会五村37号)。 

被告骆文强,男,1997年11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9711094715,汉族,初中文化,惠州市志航广告有限公司员工,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冰糖幼儿 园附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铁场镇均厚村委会上村村18号)。 


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邹东友、邹东平、邱文聪、骆文强相互交叉结伙,在网上出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其中,被告人邹东友参与作案3起,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700元;被告人邱文聪参与作案3起,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338元;被告人邹东平参与作案1起,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被告人骆文强参与作案1起,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与被告邹东友、邹东平、邱文聪、骆文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邹东友因销售有毒、有害食 品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782元;被告邹东平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赔偿公益损 害赔偿金450元;被告邱文聪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1332元;被告骆文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900元。 

2、被告邹东友、邹东平、邱文聪、骆文强就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向广大消费者致以最真诚的歉意,并于10日内并在全国范围公开发行的有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永毅,人民陪审员:孙荣林;人民陪审员:刘振书。书记员:李洋。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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