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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8/23 17:37:55

原告李莹诉被告黄育彬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黄育彬拒绝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136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被上诉人黄育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微信群‘御龙华庭业主群’向上诉人李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的义务,李莹申请执行,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黄育彬是否侵犯了李莹的名誉权。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黄育彬、李莹共同参与小区维权,黄育彬固然有权就相关事宜发表意见、提出质疑,但应就事论事、言之有据,且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黄育彬在业主微信群中称李莹“……个人暗箱操作,避开唐总林总我们几位老同志,向恒大报送报价160万元,恒大拖时降至110万元……”,但根据黄育彬在原审提交的2021年1月19日《会议纪要》记载,李莹告知馨乔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中建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鉴定单位,两公司自行沟通后,深圳中建院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重新报价,而非由李莹报价。黄育彬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李莹“暗箱操作”的事实确实存在,即在言论中使用“暗箱操作”、“玩弄于掌上”、“蒙蔽业主”等明显带有贬损性的词语,且在其他业主已进行劝解的情况下,不止一次重复上述言论,黄育彬的行为已超出了公民正常表达意见、提出质疑的合理范围,显然会降低李莹的社会评价,给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侵犯了李莹的名誉权。

李莹请求黄育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黄育彬已侵害了李莹名誉权,故李莹该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范围相当,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黄育彬应在御龙华庭业主群发布道歉声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903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黄育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微信群“御龙华庭业主群”向上诉人李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将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市发行的报刊登载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上诉人黄育彬负担。

特此公告。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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