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和义文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我会受理的申请人舟山市体育中心(舟山市全民健身中心)诉被申请人舟山市和义文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22)第24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舟山市体育中心(舟山市全民健身中心)与被申请人舟山市和义文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申请人舟山市和义文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市体育中心(舟山市全民健身中心)支付租金341264.04元及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自2022年8月9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申请人舟山市和义文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市体育中心(舟山市全民健身中心)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7782.77元(自2022年3月25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560297.14元租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申请人舟山市和义文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舟山市体育中心(舟山市全民健身中心)支付违约金共计436030.49元(自2022年2月2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未支付租金91667.00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3月24日期间未支付租金468630.14元的违约金,合同未履行部分租金的违约金)。
五、本案仲裁费20900元,由申请人承担59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5000元;公告费1500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全额预交本案仲裁费、公告费,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径行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限被申请人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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