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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东与汕头市鸿辉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2/9/9 9:27:31

靳东与汕头市鸿辉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32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礼致歉的义务,本院现将(2021)京0491民初3256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在官方网店、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店铺使用原告肖像并配有文字“霸道总裁 国民男神助力卡森兰品牌升级”“著名影视明星:靳东”等字样。且根据原告提交的视频证据显示,被告商品包装显著位置使用原告肖像与姓名。及被告在其秋冬新品发布会现场、订货会现场大量使用原告肖像制作大幅广告牌、灯箱广告、手持广告、台卡等宣传物料,且原告的肖像能够清晰识别,一般社会公众能够将其与原告的相貌特征相联系,误认为双方具有代言合作关系或原告为被告品牌代言人。本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及姓名,具有明显的商业使用性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汕头市鸿辉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立即删除天猫店铺“casenland卡森兰旗舰店”(主页链接:https://casenland.tmall.com)、企业抖音号“卡森兰官方旗舰店”(抖音号:CASENLAND)以及企业小红书账号“卡森兰国际”(小红书号:322484694)中原告的肖像。


二、被告汕头市鸿辉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涉案官方网站(www.casenland.com)、微信公众号“CASENLAND 卡森兰”(微信号:gh_ae7411a008bf)、微信公众号“卡森兰官方服务号”(微信号:casenland)、天猫店铺“casenland 卡森兰旗舰店”(主页链接:https://casenland.tmall.com)、企业抖音号“卡森兰官方旗舰店”(抖音号:CASENLAND)、企业小红书账号“卡森兰国际”(小红书号:322484694)首页上分别连续三十日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汕头市鸿辉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靳东经济损失200000元、购买费89.1元、公证费1000元、电子取证费3000元。


四、驳回原告靳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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