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时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霍城青春未来影视有限公司;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原.被告2019年04月05日签订的《电影<天·火>2019年戛纳电影节时尚媒体赞助合作协议》已经解除;
二.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1,147,24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暂计1000元(自2019年04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00元;
四.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04月0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影<天·火>2019年戛 纳电影节时尚媒体赞助合作协议》(下称协议/合同),鉴于被告(甲方)系影片《天·火》的制片方,约定原告(乙方)提供电影剧组参加2019年戛纳国际电影节期间的妆发.服装.造型等赞助合作项目。
合同中约定:电影《天·火》剧组(包括电影导演.演员.制片人.编剧及其他剧组工作人员,具体成员由被告指定,为本协议目的,在本协议范围内特指被告)将于2019年5月出席戛纳国际电影节(以下简称电影节),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授权原告寻求并安排合作机构无偿为被告提供以下赞助及服务(以下统称“服务赞助”):根据被告在电影节期间参与各类公关.商务活动的需求,原告寻求并安排合作机构为电影主创团队(主创人员:编剧:卜维;导演:Simon West;总制片人:董文洁.Chris Bremble;主要演员:王学圻.窦骁.昆凌等),详见本协议附件一《电影<天·火>赴戛纳主创团队成员名单》提供妆发.服装.造型的赞助支持;根据被告在电影节期间的工作安排,原告寻求并安排合作机构为部分电影主创团队成员提供时尚媒体采访拍摄服务(具体拍摄服务工作详见本协议附件三《电影 < 天·火 > 赴戛纳拍摄戛纳服务明细》)。
被告承诺授予原告本次电影节“电影《天·火》2019年戛纳国际电影节独家时尚合作媒体”的称号(以下简称“官方合作身份”)。电影主创团队(尤其是演员昆凌,本名武谊蓁)与原告合作机构就附件三约定专属拍摄展开独家合作,被告不得安排中国内地的其他时尚类纸媒.新媒体等展开与附件三内容相同的拍摄合作。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原告具有独家首发权(首发媒体为合作机构时尚媒体《时髦星 CELEBRITY》)。就附件三约定拍摄活动,合作机构有权开展招商活动,招商内容为电影节期间附件三拍摄内容在拍摄过程中的品牌植入。
合同履行期间,董文洁作为《电影<天·火>》制片人一直代表被告与原告接洽协议的履行及推进事宜。原告依约于被告出发2019年戛纳电影节前15日内,向被告提供服装清单.饰品清单等配套物品清单,及本协议附件二约定的提供造型服务与附件三的拍摄服务方案,但在戛纳电影节前,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确认其合作艺人昆凌参加拍摄,直接导致原告及合作机构的待拍摄人员的拍摄计划无法完成,更无法配合第三方品牌机构商务植入的宣传图片及影像素材,且原告已就此支出大量费用。
根据合同6.9条款约定:甲方应确保已与甲方合作艺人就附件三的拍摄内容和时间进行了沟通,并已取得合作艺人确认。如甲方合作艺人档期出现临时调整,需提前20日通知乙方协商确认。抵达戛纳电影节后,若甲方及合作艺人昆凌就附件三的拍摄时间进行临时调整,甲方应积极协调合作艺人昆凌进行补拍,如因补拍而影响其他拍摄人员的拍摄计划,甲乙双方确认优先昆凌的拍摄,因此影响其他待拍摄人员的拍摄计划的,乙方及合作机构不承担违约责任。自2019年04月16日起至出发2019年戛纳电影节前止,被告以演员昆凌无法配合拍摄为由,终止与原告此次合作并回复向原告赔偿合同约定损失。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但被告均予拒绝赔偿事宜。
根据合同违约责任7.9条款约定:甲方没有协调艺人昆凌配合完成附件三拍摄内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协议第4.3条款约定人员中乙方聘用人员在电影节期间的劳务费用及合作机构根据本协议2.3条第3款约定与商务人员植入品牌签署协议中因昆凌不参加附件三约定拍摄导致合作机构支付给第三方品牌违约金,此种情况下,不影响甲乙双方根据之前签署合作协议的约定结算乙方为甲方提供此项服务应收取的服务费。
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劳务费用及违约金款项。
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时尚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