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因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人申请,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 7月10日作出 (2018)皖0503执1374号决定书,将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移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处理。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作出了(2018)皖05破申3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对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案件破产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安徽新都建设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设立于2005年3月24日,住所地为马鞍山市花山区绿洲茗都5-108号。现法定代表人为朱志康。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中介及后期物业管理、内部装饰装潢。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债务为8.6亿元左右。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限于马鞍山市以及周边城市范围内编入其所在省、市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各社会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2.申报机构应具有成功处理一个以上大型房地产企业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执业经验;3.申报机构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人员应不少于15人,工作人员60%以上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其中领队和副领队所在中介机构高级合伙人不得少于3人,且有破产从业领队经验;4.近5年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的处罚或处分;5.申报机构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6.接受两家申报机构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应明确一方为主导,双方工作职责范围要明确;7.愿意签订保密协议,并履行保密义务。
三、申报方式: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一式十份)及与申请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
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业绩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者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3、申报机构负责人、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经历和业绩,委派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以及意见、建议等。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四、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提交申请,逾期不予接受。
五、选任规则:
1.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采用竞选方式。2.本院将组成选任管理人评审委员会,从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机构中预选5名申报机构进入复选(等于或者少于5名的按照 3名进行复选),复选名单确定后三日内(具体以通知时间为准),本院组织进入复选的申报机构进行竞争性答辩,然后根据本院相关选任管理人工作规则遴选出二名申报机构,确定一名破产管理人、一名备选管理人。进入复选的机构在接到本院电话或短信通知后,应准时到达本院指定地点参加答辩,未按时参加的,视为放弃参加本案的破产管理人选任。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人:
报名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联系人:祖法官,联系电话:0555-2370059。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