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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5年度、2016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且年检结论均为不合格,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情节严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民社监罚字〔2017〕第24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世博村路300号6号楼 邮政编码:200125
联系地址:新华路272弄14号 邮政编码:200052
联系人:李光华 电话:021-62808818转8203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18年6月7日